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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普堤有限公司聲明文  2021.09.26
 

    近日,有鑒於彰化地區某車隊成員持續散播不實謠言,造成司普堤有限公司及負責人簡沛瑩之商/聲譽受損,本公司除對該特定人士保留法律追訴權之外,特就其散播之不實言論澄清如下:

    關於上述該車隊成員散播之不實謠言,早於民國100~102年間,由溪湖『東X運動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陳X琴所刻意捏造、散佈,並依此捏造之內容,連續對本公司負責人簡沛瑩提出背信偽造文書業務侵占商標返還等多項刑事、 民事告訴。最終因提告事由爲憑空捏造,全部不起訴處份,而陳X琴也因此犯『誣告罪』
註 I,處有期徒刑三個月註 II,三審定讞;其他隨同散播謠言的相關人等,則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或俗稱加重誹謗罪)判決定讞,終還本公司及負責人之商/聲譽清白。

    惟此時,該車隊某成員卻置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於不顧,自甘淪落為他人利用之工具,繼續散佈上述不實言論中傷本公司商譽,謹此呼籲該名某車隊成員自重自律,停止一切中傷行為,以免如同上述三人一般,身繫誹謗、妨礙名譽之判刑而有前科汙點
。也冀望謠言止於智者,勿再轉述/傳,以免無端毀人清譽、損己福報。



法院相關判決:
1. 『東X運動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陳X琴由於連續多次對本公司負責人以『捏造、虛構』之內容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犯『誣告罪』確定,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最高法院於 106 年 7 月 20 日 三審定讞。(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932 號)。另在民事方面,則須賠償本公司負責人名譽損失及歷次委任律師費用。
 

  • 註 I. 誣告罪之成立要件,須其所告內容係出於憑空捏造,及有誣告之故意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方能成立。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據致被告不受起訴,尚難據以誣告論罪。
     
  • 註 II. 本案處有期徒刑三個月。誣告罪屬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加害人不認錯、無悔意、不恢復被害人名譽,不符合緩刑要件,故不得緩刑


2. 隨同散播謠言的相關人等:同設該地址另一公司『金X豐有限公司』負責人簡X儒與陳X雲(本公司負責人之弟弟與弟媳),亦同時在 FB 粉絲團中發表不實、捏造之言論,惡意對司普堤公司及負責人進行抹黑、污衊等人身攻擊,刻意藉此中傷商/聲譽;二人也各犯散布文字『誹謗罪』,高等法院 105 年 8 月 30 日 判決定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上訴字 000918 號)。




❖ 106 年三審定讞後,本公司負責人簡沛瑩針對協力廠商客戶車隊,所發之公開聲明書:請按此


❖ 欲查閱上述有關誣告罪誹謗罪之裁判書完整公開資料,可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網站,在查詢服務→裁判書查詢頁面中,輸入上列案號,便可查閱本次 / 歷次裁判書完整公開資料。
 

❖ 或經由以下連結,可直接點閱相關判決書之公開內容: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772 號判決(104.05.27)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2c103%2c%e8%a8%b4%2c772%2c20150527%2c1&ot=in


2.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 上訴 字第 918 號判決(105.08.30)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04%2c%e4%b8%8a%e8%a8%b4%2c918%2c20160830%2c1&ot=in


3. 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字第 1932 號判決(106.07.20)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06%2c%e5%8f%b0%e4%b8%8a%2c1932%2c20170720&o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