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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普堤有限公司聲明文 2021.09.26
近日,有鑒於彰化地區某車隊成員持續散播不實謠言,造成司普堤有限公司及負責人簡沛瑩之商/聲譽受損,本公司除對該特定人士保留法律追訴權之外,特就其散播之不實言論澄清如下:
關於上述該車隊成員散播之不實謠言,早於民國100~102年間,由溪湖『東X運動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陳X琴所刻意捏造、散佈,並依此捏造之內容,連續對本公司負責人簡沛瑩提出背信、偽造文書、業務侵占、商標返還等多項刑事、 民事告訴。最終因提告事由爲憑空捏造,全部不起訴處份,而陳X琴也因此犯『誣告罪』註 I,處有期徒刑三個月註 II,三審定讞;其他隨同散播謠言的相關人等,則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或俗稱加重誹謗罪)判決定讞,終還本公司及負責人之商/聲譽清白。
惟此時,該車隊某成員卻置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於不顧,自甘淪落為他人利用之工具,繼續散佈上述不實言論中傷本公司商譽,謹此呼籲該名某車隊成員自重自律,停止一切中傷行為,以免如同上述三人一般,身繫誹謗、妨礙名譽之判刑而有前科汙點。也冀望謠言止於智者,勿再轉述/傳,以免無端毀人清譽、損己福報。
法院相關判決:
1. 『東X運動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陳X琴由於連續多次對本公司負責人以『捏造、虛構』之內容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犯『誣告罪』確定,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最高法院於 106 年 7 月 20 日 三審定讞。(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932 號)。另在民事方面,則須賠償本公司負責人名譽損失及歷次委任律師費用。
2. 隨同散播謠言的相關人等:同設該地址另一公司『金X豐有限公司』負責人簡X儒與陳X雲(本公司負責人之弟弟與弟媳),亦同時在 FB 粉絲團中發表不實、捏造之言論,惡意對司普堤公司及負責人進行抹黑、污衊等人身攻擊,刻意藉此中傷商/聲譽;二人也各犯散布文字『誹謗罪』,高等法院 105 年 8 月 30 日 判決定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上訴字 000918 號)。
❖ 106 年三審定讞後,本公司負責人簡沛瑩針對協力廠商、客戶、車隊,所發之公開聲明書:請按此
❖ 欲查閱上述有關誣告罪、誹謗罪之裁判書完整公開資料,可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網站,在查詢服務→裁判書查詢頁面中,輸入上列案號,便可查閱本次 / 歷次裁判書完整公開資料。
❖ 或經由以下連結,可直接點閱相關判決書之公開內容: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772 號判決(104.05.27)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2c103%2c%e8%a8%b4%2c772%2c20150527%2c1&ot=in
2.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 上訴 字第 918 號判決(105.08.30)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04%2c%e4%b8%8a%e8%a8%b4%2c918%2c20160830%2c1&ot=in
3. 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字第 1932 號判決(106.07.20)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06%2c%e5%8f%b0%e4%b8%8a%2c1932%2c20170720&ot=in